賽馬”互聯網投注”規章

第一條

定義

一.投注網站 – 專營公司設於互聯網上,經政府批准作為投注者投注澳門賽馬賽事及專營公司提供相關資訊的網站。
二.互聯網投注 – 投注者透過專營公司設於互聯網上的投注網站,投注於澳門賽馬賽事的投注。
三.日期和時間 – 專營公司設於互聯網上的投注網站所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均為澳門法定的日期和時間。

第二條

有效投注要件

一.互聯網戶口持有人必須年滿十八歲,且須負責適當遵守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
二.互聯網戶口持有人對其戶口資料,特別是戶口號碼及個人密碼必須負責保密。為此,投注者應對其戶口資料適時作出更新。
三.投注者在投注前應清楚知悉有關投注規則,對於發出的互聯網投注、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指示,均應負上個人責任。
四.專營公司只能透過其投注網站接受互聯網投注,而不能透過其他數據傳遞方式接受有關投注。
五.專營公司以投注螢光幕上顯示出 “投注已被接受” (Bet Accepted),作為接受及確定有關互聯網投注的標記。
六.互聯網投注、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一經被接受及確定後,除具充分理據及經專營公司或政府特別批准外,不能作出任何更改或取消。
七.專營公司於投注電腦系統內保存有關互聯網投注的記錄,作為互聯網投注、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的有效憑證。

第三條

專營公司責任

一.專營公司必須在其投注網站中提供與互聯網投注相關的條例及有效接受投注的要件,使投注者在進行互聯網投注、資金網上存取或轉撥前能清楚知悉。
二.專營公司必須對互聯網投注的有關資訊履行保密義務。為此,專營公司有必要採取特別措施防止相關資料外洩,且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義或方式將相關資料傳遞或轉讓予第三者。
三.如出現違反或不履行上一條所載規定時,可推定為專營公司之過錯;如上述違反或不履行行為涉及個人操守時,則違例者須負上民事責任,且在適用時須負上刑事責任。

第四條

免除責任

一.專營公司除足夠理據外,不得拒絕任何投注人士開設互聯網投注戶口或透過投注網站進行互聯網投注、資金存取或轉撥;亦不得終止任何投注者的互聯網投注戶口。
二.專營公司毋須為任何互聯網投注戶口被第三者擅用而引致的損失負上責任,但由專營公司明顯過錯引致者除外。
三.專營公司毋須為其互聯網投注設備或由其他提供互聯網投注服務之機構的意外,而導政不能正常進行互聯網投注所引致的損失負上責任,但由專營公司明顯過錯引致者除外。

第五條

監察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有權隨時對專營公司有關互聯網投注的設備、相關資料、電腦數據及記錄,以及一切運作程序進行監督及監察;在具足夠理據情況下,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有權將有關設備扣押。為此,專營公司須履行提供充分合作的義務。

第六條

聲明異議及期限

任何與專營公司互聯網投注有關的聲明異議,必須在相關結果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內提交予專營公司或批給實體,方可被接納。

第七條

補充性適用

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核准《賽馬暨博彩規章》、一月二十七日第12/98/M號訓令、四月三日第22/2000號行政命令、四月二日第13/2001號行政命令、十月三十日第47/2001號行政命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補足法例,均補充性適用於本規章未有特別載明的一切事項。本會博彩規例,請參閱
http://www.mjc.mo

“澳門境外賽馬賽事”特別投注規章

第一條

定義

為適用於本規章的規定,下列概念應理解為:

一.澳門境外賽馬賽事 ─ 指專營公司獲准轉播,並為此開設獨立彩池及接受投注的非本地區賽馬賽事。
二.出賽馬匹 - 指根據賽事規例,宣佈在一場賽事中出賽馬匹,但不包括列在後備馬匹名單的馬匹在內。
三.一般賽事 - 指出賽馬匹不逾十四匹的澳門境外賽馬賽事。
四.特別賽事 - 指出賽馬匹多於十四匹但不逾二十匹的澳門境外賽馬賽事。
五.“括號馬”- 在特別賽事中,專營公司按下表分別將編號1及15、2及16、3及17、4及18、5及19、6及20的出賽馬匹編號組成“括號馬”,並以相應的括號編號替代馬匹的原有編號。

括號編號

替代的出賽馬匹編號

(1)

1 及 / 或 15

(2)

2 及 / 或 16

(3)

3 及 / 或 17

(4)

4 及 / 或 18

(5)

5 及 / 或 19

(6)

6 及 / 或 20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訂定接受澳門境外賽馬賽事的投注的法律制度。
二.接受澳門境外賽馬賽事的投注僅適用於下列賽事:
1.在出賽馬匹不逾十四匹的一般賽事中。
2.在出賽馬匹逾十四匹,而編號15至20的出賽馬匹按上一條文(五)項的規定與其相應的馬匹組成“括號馬”的特別賽事中。

第三條

特別賽事的彩金計算方法

特別賽馬賽事彩金按比例派給選中“括號馬”的“勝出組合”的投注者。同一括號編號中的任一匹出賽馬匹的投注款項將被集合累計組成有關“括號馬”的投注彩池,選中該括號編號的任一“勝出組合”共同分享有關“括號馬”的彩金。

第四條

特別賽事賽果的確定

特別賽馬賽事根據以下方式確定賽果派發彩金:

一.同一括號編號的兩匹出賽馬在賽事中成績只會以跑入較高名次的馬匹作為依據,而另一馬匹的成績將不被計算,其原有位置及隨後各馬匹位置將按跑入次序分別由下一位置的各馬匹順序取代。
二.若同一括號編號中的一匹或兩匹出賽馬與其他出賽馬匹出現併頭馬或互為併頭時,則適用於下列規則:
1.同一括號編號中的一匹出賽馬匹與其他出賽馬匹出現併頭時,適用一般制度的規定;
2.同一括號編號中的兩匹出賽馬匹分別與其他出賽馬匹出現併頭馬時,則上述括號編號的有關賽果只會以跑入較高名次的馬匹作為依據;
3.同一括號編號中的兩匹出賽馬匹互為併頭馬時,則上述併頭情況被視為不存在,有關名次只會被計算壹次。

第五條

馬匹退出

一.在一般賽事中,若有一匹或多匹宣佈出賽馬匹退出,須由其他編號之後備馬匹補替,而退出馬匹的投注仍視為有效。
二.在特別賽事中,若同一括號中有任一出賽馬匹退出,有關括號編號的所有投注仍視為有效。
三.在特別賽事中,若同一括號編號中的兩匹出賽馬皆同時退出,則適用退出的一般制度。

第六條

提供資訊義務

專營公司須以適當方式事先向公眾公佈有關賽事的資訊及知會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七條

補充性適用

由相關專營批給合同、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二月九日第12/98/M號訓令、第22/2000號行政命令、第47/2001號行政命令,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其他補足法例所規定的賽馬賽事專營法律制度經適當調整後補充適用於本法規未有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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